政策
一、 每年中央机关招考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
当地公安机关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招录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专业(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
治安学、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警犬技术、禁毒学、
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公安视听技术、
犯罪学等十二个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录用计划,与中央机关
的招录计划同时在人事部网站公布。
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从笔试成绩达
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人员中,按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并组
织面试工作。在确定面试时间和地点时,要尽量方便两校毕
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每年四月份到两校设置面试考场。
三、对面试合格的毕业生,应按公务员录用规定进行考
察。拟录用人员名单从考试、考察和体检均合格的人员中提
出, 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地按规定权限
和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有异议的,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未完成招录计划的省(区、市), 可以从笔试合格的未录用
的人员中进行调剂。
四、 2012 年(含)以后,两校公安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不
再执行上述政策, 应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与其
他应试者同等竞争。
地方公安机关所属公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不得参照中
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
过渡期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政策。
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从公安部所属高等院
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
[1997]20号)从即日起废止。